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«——【·案例摘要·】——»

近日,在东莞打工的小李苦不堪言。

他没想到明明自己就是个打工人,在外面省吃俭用,回家却还要为自己的住所额外付费,这无疑让本就捉襟见肘的他生活变得更加困顿。

可是,作为始作俑者是东莞本地开发商以及房东们,也是同样的苦不堪言。

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为何开发商们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?

走进今日案件,带你一探究竟。

小李和妻子是外地来东莞打工的,像东莞这样的大城市,在繁华的城区里面会夹杂着许多城中村,它们的位置虽然是在城里,但是他们周边的设施房屋的就像是普通的农村一样。

这样的地方对于外地打工的人来说有两个好处,第一个就是地理位置优越,离打工的地方近,第二个就是房租很便宜。

小李和妻子来到东莞以后,也和其他普通的打工人一样,选择了其中一个城中村居住。

开始一切都非常顺利,城中村的居住让他们省下了不少钱。可是,最近城中村却开始围村收费了。

原来,像东莞这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,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落后的地区。

这些地区的房屋建设规划还不完善,于是便导致出现了许多城中村,这里位置好,房租便宜,许多外来务工人员便会选择在这里租房子。

当地的许多开发商以及比较有钱的人也看到了这些商机,于是便大量的收购了这些城中村的房屋,再用来租给打工人。

城中村的存在虽然方便了外地打工人,但是也会影响城市的整体规划。

一些开发商和房东以及当地相关部门便商量出了一个办法——围村收费。

所谓围村收费,就是开发商通过把整个村子给围起来,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。

他们在这个村子的许多空地画上了停车线,以前人们在这里停车就像在村子里停车一样,是不要钱的,但是现在规划了以后停在村里面就要给钱了。

许多人不敢停在外面,怕被交警贴罚单,但是停在里面又要多出一笔开销,这让许多打工人对此感到不满。

当然,围村收费还不仅仅于此。

当地相关部门还规定,居住在村子里面的人,定时都要缴纳一笔费用,这笔费用则用来作为村子的基础设施改善以及建设。

这也让许多打工的人对此感到不满意。他们就是为了便宜才来居住城中村的,本来只是短暂的住在这个地方,现在需要让他们来交钱,改善这个地方的环境。这是什么道理?

虽然说,围村收费可以解决当地的一些交通问题,和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等问题,但是却并没有考虑到住在这里面的人的实际生活压力问题。

这项政策出来之后,许多租户选择了搬离退租,可谓是不得人心。

长期在城中村租房子的小李表示,居住在城中村的大部分都是像他们一样的外来务工人员,对这类人来说,租房子经济实惠是他们的首选。

一个月省下来的钱几乎都用在了家庭的开支上,对于额外多出的收费让他们苦不堪言。既然要收费,那他们多出来的费用让他们还可以有更好的选择。于是,纷纷选择了退租搬走。

大量的租户的搬离,让这些地方的许多房子空了出来。

租户走了,在这些城中村里面做生意的人也受到了影响。

首先便是一些租用铺面做生意的人。他们的顾客少了,然后房子又要交房租,水电,收入少了的他们负担不起,于是也选择了退租。

这里面的一些房东,由于一开始看中了这里面的客源量,便大量的购置了房屋进行出租,现在许多人退租,也导致他们房子租不出去,没有房租收进来一些房贷也还不起。

同理,这里的开发商也面对着这样的困境。

租户的大量搬离导致这里面的房屋闲置,大量的房屋资源浪费,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治安等问题。

而开发商们投入的资金还没有得到回报,也让他们着实亏了一笔。

对此,进行围村收费,让房东和开发商后悔不已。

这件事情,也让当地相关部门意识到,通过收取租户的费用来改善当地的环境,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,反而会造成相反的后果。

对此有网友提问,那案例中的开发商们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是否合法呢?

是否会因为损害了居民的利益而被认定为违法呢?城中村的问题又该如何改善呢?且看今日分析。

«——【·以案释法·】——»

1、房东们和开发商是否有权联合政府部门进行收费,其行为该如何定性?

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定,政府的职能部门即行政主体在履行管理城市 的义务的时候,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。

不得越权实施行政行为,也不能在法律的规定之下新增权利或者处罚,但是可以做出细化的规定。

本案中的相关部门收取围村费用,属于是依法行使本就有的职权呢?

还是自己在原来的法律规定之下进行的具化规定呢?还是就是超越职权,违法行政呢?

这首先要先搞明白,城中村的土地归谁所有,土地的处置权在谁手上,换言之,谁的地盘,谁做主。

根据我国《宪法》规定,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。

而鉴于城中村的性质,即其是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,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,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,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。

该居民区通常具有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、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特征。

城中村确实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,但在土地权属、户籍、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。故而城中村属于是集体村落。

而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十一条规定“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、管理”的规定。

就可以知道,有权对城中村进行围村收费这样的经营性管理行为的,就是原居民组织即城中村的村民集体。

所以要围村收费,就必须得是城中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人,同意联合政府部门进行收费才行。

本案中是谁发动的围村收费,有没有原居民呢?

有的,是房东们联合了开发商以及政府有关部门,进行了围村建设,并收取费用。

所以这是集体所有人们自由处分自己的集体财产,并利用其盈利的表现,故而他们的收费行为合法,并未违法。

那么在这个项目中,政府部门又充当了何种角色?是土地处理人吗?

应当是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角色,即履行其基本的职能,配合城中村集体处置土地,同时达到建设城市的目的。

这就引发了接下来的问题。政府部门履行管理城市的职务,是否就必须要城市居民们予以配合呢?纵使该行政行为可能侵犯自身的利益?

2、政府履行管理城市的职能,如何平衡公共利益?

回顾案情可以知道,政府主观上实施围村收费,并不是要增加自己的腰包,而是出于建设城市,美化环境的初衷,即其是从公共利益增值的角度出发的。

但是现实却不尽如人意,其围村收费的做法招致了反向的连锁反应,不仅导致城中村里居住人口迅速减少,还影响到了当地商贩的生意。

为什么出发点好,为人民谋福利的政策,却不得民心,民众并不买账呢?

因为该政府违反了一个重要的行政原则——比例性原则,即在为了追求公共利益时,如果无可避免要损害部分公民的利益,那么必须将此损害降至最低。

而且此种行政行为还必须的有实施的可行性和利益的相当性。

本案中,为了搞基础建设,美化环境,优化市容,确实是政府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。

但是这样也伤害到了城中村的租客们的权益,本来生活就窘迫的他们,怎么也没有想到,要被额外收费。

就算要收费,也是原住民缴纳吧,关外来租客什么事呢?

因此,带来的民怨久久不能平复,这就是明显的超过限度了,违反了比例原则,不仅没有考虑将城中村租客的损失降至最低,反而还凭增了人民的负担。也就是说,好心办了坏事。

而最终的结果也验证了政府的失败,因为政府最终也并没有取得预期效益,而是赔了夫人又折兵。

3、城中村要如何治理

但是城中村问题一直都是各大城市的心头之患,整治的好可以带来丰厚的效益,整治的不好就会导致连锁效应,东菀市该如何重新来过呢?

想要改善城中村的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问题,首先必须要重视的,就是这里的基础情况,同时考虑住在这里的人们的感受,要因地制宜。

要充分考虑到居住在这里的人们是什么样的经济水平,考虑到他们的首要需求是怎样的,要首先重视居住者的感受,而不能够抛开实际,纸上谈兵,想当然的进行着自己理想中的规划。

其次,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开发商和房东的监管,即使要实施围村收费,也要建立起来相关的配套措施,以及监督体系,一方面保障政策的正常运转,一方面要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的出现,充分保护居住者的合法利益,要保障租房市场公平合理。

总之,东莞这次发生的围村收费,导致大量租户搬离,开发商和房东发生亏损不悔不已的事件,也给其他地方的城中村城市建设提了一个醒,那就是必须要符合实际,因地制宜,坚持矛盾分析法,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
同时要注重妥善运用科学和合理的理论和方法,与实践相结合,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去不断验证自己的决策,探索真正的规律和真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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